广东住建厅关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全文如下——
关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住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
2023年4月22日,由你单位在光明区承建的光明区A631-0115宗地项目1栋主体工程,发生了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6月8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1号楼3单元屋面模板材料堆积。2.爬架拐角部位存在多处底板破裂,部分木板间隙间距过大。3.1号楼3单元3层裙楼外架架上材料未及时清理,总平面材料未分类堆放,地下室存在大量聚苯乙烯板。4.4#塔机起升卷筒上钢丝绳排列不整齐。5.4#塔机附着顶升验收表中关于塔身垂直度的内容不完整,未区分附着点之上和附着点之下的差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一
被处罚人:赖xx
地 址:xx县xx镇xx村委会xx小组1号
经查,你作为xx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县“四馆一宫”建设专案工程师,该专案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资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15-02-06032、GD2015-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1625201509082501***、《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15-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xx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20xx〕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1.64、B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83657.05元***的***。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 *** 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10月8日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二
被处罚企业:xx市xx区xx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xx 地 址:xxx市xx区xxx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专案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xx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资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资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三
赵继源:
身份证号码:43102219860908XXXX
住址:xx省xx市xx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赵xx核安全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阳江核电厂1号机组大修期间,你在20XX年3月22日干预装置冷却水系统水箱水位报警的处理过程中,未按程式操作,导致余热排出系统泵全停运6分钟,违反了核电厂执行技术规格书要求,且事件发生后未按程式记录事件。
以上事实,有《关于呈xx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RRI水箱低低水位执行事件报告的函》***广阳江函〔20XX〕44号***、《关于报送〈xx核电厂1号机组执行Y1APG001RF充水排气时导致余热排出泵全停运6分钟执行事件调查报告〉的函》***环华南核函〔20XX〕50号***、20XX年5月5日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5份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核动力厂执行安全规定》“5.1.2”部分中“对执行负有直接责任的执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执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的规定,以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4.1 报告准则”的要求。
我局于20XX年6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XX年6月2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核安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XX〕55号***及《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XX〕06号***和你《关于接受行政处罚的函》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照持有者违章操纵的,国家核安全域性可给予警告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域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
20XX年7月26日
住建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
对违法建筑的违建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1、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强制拆除。 《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共同程序共同程序是指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查,查明有关事实,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2.告知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当事人往往并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前,有义务告之权利,这既有利于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3.陈述和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有关事件的参加者和证人,最清楚整个事件的全过程,我们不否认当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隐瞒歪曲违法事实,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观地了解有关事件,查清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须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极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正确的应当采纳,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处理较轻违法行为、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时应遵守的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这主要是指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如何处罚也要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适用。3.限于特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超出限额罚款或者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按一般程序办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5)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必须提前7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监管部门有处罚依据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北连续发生三起建筑施工亡人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极为严峻。日前,湖北省住建厅通报了关于近期该省发生的三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
2015年1月12日,恩施州来凤县黔龙家居建材城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恩施黔龙阳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施工单位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魏益兵,监理单位为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高家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总监长期不在岗,专业分包单位无资质、无合同。该项目经省级安全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继续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015年1月12日,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新世界A地块施工四标段(裙楼及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基坑土方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项目经理为夏保林,监理单位为广东天衡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为许汉生。
初步调查发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未按照深基坑工程施工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深基坑开挖无边坡防护措施,现场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不力。
2015年1月12日,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二期工程(A-7地块)二标段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尤善义,分包单位为孝感市三江航天江峰工贸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吴世华,监理单位为湖北百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监为杨小成。
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无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监理单位对企业违规施工未及时制止。
湖北住建厅通报称,近期连续发生死伤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观念淡漠,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该厅已责令事故企业所有在鄂工程一律停工自查,发生事故的县(区)所有在建工程一律全面检查;对事故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法从严查处,纳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6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北通报近期三起建筑施工亡人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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